4.1恶意纵火:赵敏先行火烧绿柳山庄
【情节】
《倚天屠龙记》的主人翁是张无忌和赵敏,两人首次交锋见第23回“灵芙醉客绿柳庄”。
解毒之物甚是对症,不到半个时辰,群豪体内毒性消解,不再头晕眼花,只是周身乏力而已,当即问起中毒和解药的原委。
张无忌叹道:“咱们已然处处提防,酒水食物之中有无毒药,我当可瞧得出来。岂知那赵姑娘下毒的心机真是匪夷所思。这种水仙模样的花叫作‘醉仙灵芙’,虽然极是难得,本身却无毒性。这柄假倚天剑乃是用海底的‘奇鲮香木’所制,本身也是无毒,可是这两股香气混在一起,便成剧毒之物了。”
周颠拍腿叫道:“都是我不好,谁叫我手痒,去拔出这倚天剑来瞧他妈的劳什子。”张无忌道:“她既处心积虑地设法陷害,周兄便不去动剑,她也会差人前来拔剑下毒,那是防不了的。”周颠道:“走!咱们一把火去把那绿柳山庄烧了!”
他刚说了那句话,只见来路上黑烟冲天而起,红焰闪动,正是绿柳山庄起火。
群豪面面相觑,说不出话来,心中同时转着一个念头:“这赵姑娘事事料敌机先,早就算到咱们毒解之后,定会前去烧庄,她便先行放火将庄子烧了。此人年纪虽轻,又是个女流之辈,却实是劲敌。”
【问题】
1.赵敏为什么必须要火烧绿柳山庄?
2.赵敏火烧绿柳山庄是否构成犯罪?
【解读】
金庸武侠小说中所创可泣的至情,有激烈煽情的激情,有迷离难解的迷情,有伤怀难过的伤情,有怪异费解的异情及可怕恐怖的魔情,令人嗟叹不已。《倚天屠龙记》里,蒙古公主赵敏是个极具政治野心的女子,为毁灭中原各大帮派、剿灭明教这股反叛力量,采取一些并非正大光明的手段,例如诈骗明教高手进绿柳山庄,却暗中对他们下剧毒;用僧人“刚相”假冒少林僧人空相,借着向张三丰报凶讯而突施暗袭等等。虽其手段激烈有失正大光明,但她对张无忌的一派迷恋,甘为他背叛父兄及抛弃尊荣地位,这段刻骨铭心的爱,仍令人津津乐道。赵敏巧计诈骗明教高手进绿柳山庄,并暗中对他们下毒,及至毒解之后,深恐明教群豪回头寻仇,竟早先一步放火烧毁绿柳山庄。火烧绿柳山庄这种狠辣手段,恐怕连很多老江湖都自愧不如。现在,我们要从法律角度分析,赵敏火烧绿柳山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什么罪?
火烧绿柳山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两条:放火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又称纵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我国商代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也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除了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外,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比较多,如醉酒状态下开车致多人死伤、故意开车撞死撞伤多人等。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从对社会的危害层级来看是一致的,不过前者行为方式固定(放火)后者则通过概括的方式说明。我国刑法规定,放火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赵敏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放火罪,由于没有严重后果,可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过,这里有问题值得斟酌,赵敏纵火烧毁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够被定罪呢?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构成放火罪,并不局限在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构成该罪。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小说记载来看,张无忌等人是“顺着青石板大路来到一所大庄院前,庄子周围小河围绕”,可见行为人的家是独门独院,距他人的房屋等财物较远,行为人放火烧毁了自己家的房屋,并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可不定放火罪。不过,赵敏纵火烧毁自己独门独院房子的行为